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青园南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5027X。
法定代表人:官学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荆溪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0523659R。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与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第12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联合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顺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通过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联合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联合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同年5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银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BU××××、苏BU××××的车辆两辆,前述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无法查找,前述车辆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5月10日,车辆查封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到期前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若因申请执行人原因导致车辆未能继续查封,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后果,除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
6、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就本案执行发表意见,同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按期到庭发表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处理,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282民初第1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