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2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5027X。
法定代表人官学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宝泉(受李建云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0523659R。
法定代表人孙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龙(受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1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文杞
审判员 蒋亚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