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和、某某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4133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3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陈阿女,女,194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樊卫东,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执行人: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荆溪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0523695R。
法定代表人:周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和、樊卫东、***、陈阿女与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和、樊卫东、***、陈阿女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5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自和解协议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