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宜兴盘固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1979号
申请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2699E。
负责人:侯允杰,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荆溪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0523695R。
法定代表人:周彪。
被申请人:江苏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诸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60205。
法定代表人:周彪。
被申请人:宜兴盘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荆溪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1320282094164849R。
法定代表人:徐岩。
被申请人:周龙,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宜城街道宏兴城市。
被申请人:**,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宜城街道宏兴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南郊支行)与被申请人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联合公司)、江苏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合公司)、宜兴盘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固公司)、周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商行南郊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无锡联合公司、江苏联合公司、盘固公司、周龙、**的银行存款356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农商行南郊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宜兴盘固建材有限公司、周龙、**的银行存款3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宜兴盘固建材有限公司、周龙、**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 妍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