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宜城街道宏兴城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宜城街道宏兴城市。
被执行人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宜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宜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无锡联合建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联合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12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