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刑初1131号
自诉人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合欢街5号。
法定代表人牛道乐,董事长。
被告人无锡泰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吴桥东路86号。
自诉人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人无锡泰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人无锡泰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告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孟灵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