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泰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吴桥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高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合欢街5号。
法定代表人:牛道乐,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泰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1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无锡泰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为国有控股企业,在其属地有庞大的社会资源可以利用。为保证该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上诉人认为应当将该案件由上诉人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翁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