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865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居民,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男,1984年04月18日出生,居民,汉族,住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蔡嘉玉,女,1984年04月18日出生,居民,汉族,住住江苏省盐城经济幵发区。
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鸿、张青松,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山市顺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8385996B,住所地昆山开发区保良商苑****。
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泰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05063820,住所地,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后西溪****iv>
法定代表人:陈万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嘉玉与被告昆山市顺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无锡泰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红霞
人民陪审员 陆书珍
人民陪审员 陈步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