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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鸿途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恒和木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2103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途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恒和木业有限公司、广东恒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途展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途展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7.42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鸿途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嘉亮
书记员  杨韵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