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410号
原告:江苏光阳动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东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2410N。
法定代表人:顾洪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阳,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杨家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办事处杨家弄村里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597579325P。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光阳动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阳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杨家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光阳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光阳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光阳动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4元(已减半收取),由光阳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叶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