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17号
申请人:上海东琴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10号G3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9583766E。
法定代表人:陈天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元强,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叶,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光阳动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东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2410N。
法定代表人:顾洪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东琴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光阳动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81万元,并由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东琴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光阳动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70元,由上海东琴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