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593-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光阳动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东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洪华。
委托代理人:马燕,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魏武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冰。
本院在执行江苏光阳动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82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工商登记、证券、保险、不动产(土地已查封)、民政、车辆,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又对被执行人进行二次查询,也未发现新的财产。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目前,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2执5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王新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仝建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