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2448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清河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王家香,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圣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