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宇鸿路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5民初244号 原告贵州宇鸿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白层镇坝桥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提案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清河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44425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宇鸿路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宇鸿路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告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18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宇鸿路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成都华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