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东建电力安装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东建电力安装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滨民初字第00597号
原告无锡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东建电力安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叙丰家园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东建电力安装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东建电力安装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东建电力安装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东建电力安装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无锡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鹏
人民陪审员*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