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694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天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73982638M,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437-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衢州天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衢州天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衢州天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