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4558号
原告***。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弥。
委托代理人李婷。
第三人西安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永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14元。
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周雅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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