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1326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洪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曹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洁
被告: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茅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