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896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洪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盛,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杰,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织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凤。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7元、保全费1360元,合计3177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金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咸玉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狄丽娜
书 记 员 许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