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仁诚钢管有限公司与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1433号
申请人: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12500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舜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宗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仁诚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8760605F,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月工路888号3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贾勇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仁诚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上海仁诚钢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104.88元或查封等额价值的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仁诚钢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104.8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郁祯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