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仁诚钢管有限公司与***、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1906号
申请人: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12500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街道钱桥配套区舜南路3号。
被申请人:上海仁诚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88760605F,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月工路888号3幢103室。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本院在审理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仁诚钢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仁诚钢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仁诚钢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瑜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蒋瀚鹏
书 记 员  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