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

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谱濠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06民初7360号
原告: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12500-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舜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宗良,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受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腾蛟(受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谱濠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02198569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社区钱桥大道。
法定代表人:饶永保,无锡谱濠钢管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谱濠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0元,减半收取5690元,由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玮
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黄洪宣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江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