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

4995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英能科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民初4995号之一
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2511370608,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25012500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宗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英能科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47051182,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龙圣公司)诉被告无锡龙舜实业有限公司、英能科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环球龙圣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环球龙圣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江苏环球龙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