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6251号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庆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刚,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尹鹏飞,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树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