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6255号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庆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刚,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尹鹏飞,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北京华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山东鑫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树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