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6531号
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元,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丛丛,山东耕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尹鹏飞,经理。
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济南麦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勇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