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05执214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志海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南丰村委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羊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羊尖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该单位主任。
申请执行人无锡志海电力电器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海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羊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羊尖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羊尖村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志海公司工程款569005.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9490元,由羊尖村委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志海公司垫付,志海公司同意其垫付的该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羊尖村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490元给付志海公司)。因被执行人羊尖村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志海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羊尖村委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羊尖村委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到羊尖村委有存款139300元。开具本案执行费8200元,剩余139300元已发还志海公司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羊尖村委有房产、土地登记。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羊尖村委名下有车辆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羊尖村委住所地调查,暂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羊尖村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578495.96元,执行到位139300元,执行费8200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向申请执行人志海公司,志海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羊尖村委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志海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羊尖村委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志海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严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