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7617号
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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