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立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602733X5。
法定代表人:屠德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阿署达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2151249G。
法定代表人:李家荣,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刘尚承与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5233446.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证券;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已查封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楼栋号69524号:⑴.位于东区××镇××村××号××栋××单元××号;⑵.位于东区××镇××村××号××栋××单元××号;⑶.位于东区××镇××村××号××栋××单元××号;⑷.位于东区××镇××村××号××栋××单元××号;⑸.位于东区××镇××村××号××栋××单元××号;⑹.位于东区××镇××村××号××栋××单元××号;⑺.东区银江镇阿署达村××××号,共计7套,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均已抵押、且另案查封;4.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的(2019)川0402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