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11民初464号
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向东租赁站,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
经营者***,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成都立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向东租赁站诉被告成都立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向东租赁站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向东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向东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向东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