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立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立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402民初1513号
原告:成都立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602733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110686948。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0080185。
被告: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5215124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1月8日出生,彝族,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原告成都立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立吉公司)与被告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花舞人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花舞人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花舞人间公司支付工程款5556259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1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攀枝花花舞人间半山望墅一期1幢一单元701、703、704、705、706、803、901号房屋,二期6幢1、2、3、4号房屋,共计11套房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时在工程款555625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半山望墅样板房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所有的半山望墅样板区所有工程内容,原告依照约定完成了各项义务。2017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结算造价确认书》及《关于样板房结算办理说明》,确认上述工程的总产值为6456259元。2018年1月31日,为了保障原告依法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双方签订《房屋折价抵工程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攀枝花花舞人间半山望墅一期1幢一单元701、703、704、705、706、803、901号房屋,二期6幢1、2、3、4号房屋,共计11套房屋的折价以抵偿所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00000元,尚有5556259元的工程款未支付。
原告在庭审中对诉讼请求表示为:被告应付原告的工程款,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保证期限,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总工程款的5%,即322812.95元(6456259元×5%),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8月18日之前作出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可不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被告到期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5233446.05元;若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8月18日之后才作出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总工程款的2%,即129125.18元(6456259元×2%),则应当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为5427133.82元。同时立吉公司还主张花舞人间公司支付从2017年8月19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花舞人间公司承认原告立吉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原告立吉公司当庭表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据双方陈述确认被告花舞人间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总额为6456259元,扣除花舞人间公司已支付的900000元,现应扣除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22812.95元,目前花舞人间公司到期应支付给立吉公司的工程款为5233446.05元。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成都立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33446.05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1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成都立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攀枝花花舞人间半山望墅一期1幢一单元701、703、704、705、706、803、901号房屋,二期6幢1、2、3、4号房屋,共计11套房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555625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27829元,由攀枝花花舞人间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