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02民初2486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劲峰,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710350483。
被告:成都立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602733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1107603637。
被告:***,男,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成都立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倪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