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某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黑龙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黑0521民初4091号 原告:双鸭山双立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紫金花园(10#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黑龙江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向阳小区(北侧)1-2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汉水路-湘江路-千山路-南直路围合区善上居小区10栋1单元14层4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双鸭山双立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黑龙江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双鸭山双立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由1,178,932元变更为1万元。2026年1月23日,原告双鸭山双立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冠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贤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双鸭山双立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双鸭山双立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鸭山双立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双鸭山双立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15,410元),由双鸭山双立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应退还双鸭山双立电器安装有限公司15,38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