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财保150号
申请人:北京众跃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兴一街621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峰,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永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纬六路以南,经三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马敬方,经理。
申请人北京众跃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永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36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众跃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永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36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于俊平
审判员 何 琳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