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

邯郸市永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民初3132号
原告:邯郸市永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纬六路以南经三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马敬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婕,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雪,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邯郸市永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永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永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邯郸市永驰玻璃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红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南亚盟
书 记 员 田小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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