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1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合川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倪辉培,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杭州合川标识系统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92民初4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合川标识系统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鸣晓
审 判 员 陈劲松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付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