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沃顿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91民初2843号
原告: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01号28号1层B10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吉,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沃顿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裕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侯建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希,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信公司”)与被告山东沃顿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佳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姜世吉,被告沃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希、王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佳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三份;2.判令沃顿公司返还万佳信公司支付的货款187408元;3.判令沃顿公司赔偿万佳信公司事故造成的各类损失76300元;4.判令沃顿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8年3月29日、2018年6月12日、2020年1月9日分别签订三份《购销合同》,万佳信公司向沃顿公司共采购案涉产品聚合物锂电池组(WT24V4AH)850组(每组单价¥260元,货值¥22.1万元)。协议签订后,万佳信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沃顿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26日、2020年3月6日提供了产品。据《购销合同》中5.2、5.3款的约定,万佳信公司高度依赖沃顿公司的专业能力,案涉产品的质量责任由沃顿公司负责。万佳信公司使用沃顿公司提供的产品应用在成品油运输车辆(车牌号为赣AE××**-赣A××**)用于运输监控,2020年4月29日下午16点11分,该车辆在油库外停车场等待提油时,安装在A3889挂上的主机电池出现自燃,司机使用灭火器迅速扑灭,避免了更大事故发生,自燃事故发生场地距离油库只有不到30米。经万佳信公司区域经理及运维工程师拆解事故主机后判断事故系沃顿公司供应的电池自燃引起;后经沃顿公司确认该起事故原因系电池自燃造成,向万佳信公司表示主机备用锂电池存在一定的高温自燃隐患,且该隐患系无法完全避免的世界级难题,建议万佳信公司使用磷酸铁锂电池安全性更好。万佳信公司系从事危险品(汽柴油等)运输监控业务,运输安全是首先考虑的关键点,电池是个必备元器件,沃顿公司作为专业厂商,万佳信公司高度信赖其专业能力。为保障运输安全,万佳信公司采纳沃顿公司提出使用磷酸铁锂电池的建议,将未使用的188组产品退回沃顿公司,并对已使用666组产品进行召回。后万佳信公司为客户升级改制新电池方案(包括购置免维护铅酸电池、自行设计安装电池保护板卡、免费升级外接电池等)以保障客户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现上述产品召回及电池升级更换已基本全部完成,召回产品现存放于各召回点。该起电池自燃事故及产品召回更换给万佳信公司造成近50万元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更无法估量。沃顿公司作产品供应商,其所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避免发生更大的安全事故,万佳信公司召回问题产品并退回沃顿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因产品召回及更换事宜,给万佳信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沃顿公司拖延不予解决召回事宜的行为,侵犯了万佳信公司的合法权益。万佳信公司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沃顿公司辩称,我公司供应的电池系按照万佳信公司要求定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万佳信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合同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我公司无需向万佳信公司支付货款及各类损失,请求依法驳回万佳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9日、2018年6月12日、2020年1月9日,万佳信公司与沃顿公司分别签订三份《购销合同》,约定:沃顿公司购买万佳信公司的聚合物锂电池组(WT24V4AH),每组单价均为260元;本订单产品系需要依赖专业检测进行质量测定的产品,为提供效率,需方暂时信赖供方自动检验的结果,但在安装销售、最终客户使用时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需方可随时提出异议,由供方承担质量责任,但经证明是人为损坏、不当使用或设计缺陷导致的除外;沃顿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且无法修复,万佳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沃顿公司返还已付货款;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支付货款及供货的合同义务。万佳信公司使用沃顿公司提供的电池组应用在运输车辆(赣赣AE××**赣赣A××**用于运输监控,2020年4月29日下午16时11分许,该车辆在油库外停车场等待提油时,主机电池出现自燃。2020年5月6日,沃顿公司向万佳信公司出具事故分析一份,确认装备运行中电池包因鼓涨爆裂引起燃烧,并对造成鼓涨的原因分析如下:1.现场实际勘察,夜间车辆停运时,电池包供电致欠压保护,基本上是每天一次,第二天深充,夏季为高温充电,虽然有充电温度保护但也是在高温环境下工作;2.电池在高温环境下进行深循环放电,电池也基本在每天放电到“0”,第二天在重新充电,电池在高温状态下存储、充电、放电容易引起热失控而产生鼓涨,估算事故当理壳体内温度超过65度以上;3.BQ24600本身通过高频转化进行充电,温度提升比较快,温度升到一定限度,就会保护不能进行充电,造成电池欠充,同进过放电,造成电池鼓胀;4.经对现场装置的安装位置及使用工况探究,夏季工况恶劣,机箱内高温基本上是常态,是引起鼓涨的主要因素;5.电池塑胶壳内吸收鼓涨空间尺寸不够,因机箱安装尺寸问题,设计吸收空间5mm±1.5mm;6.不足以吸收鼓涨严重的状况,致使爆裂;7.本案设计中防护玻璃没有做到加入防破碎胶层,造成冲击过程中的碎裂。事故发生后,万佳信公司将未使用的188组产品退回沃顿公司,沃顿公司接收了该退回产品;万佳信公司将已经使用的666组产品进行召回。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万佳信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对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认为,万佳信公司与沃顿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万佳信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沃顿公司也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即本案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双方对于事故是否因沃顿公司所供电池质量问题导致存在争议,亦无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意见,且万佳信公司在本案审理中明确表示对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申请司法鉴定,故万佳信公司以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万佳信公司将未使用的188组产品退给沃顿公司,沃顿公司予以接收,即双方已达成部分退货的合意,因此沃顿公司应当返还万佳信公司该188组产品的货款共计48880元(即260元/组×188组);对于万佳信公司请求退还已经使用的666组产品货款的诉求,万佳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质量严重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问题,沃顿公司亦不同意退回,故对万佳信公司请求返还该666组产品货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沃顿电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万佳信公司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聚合物锂电池组(WT24V4AH)188组的货款共计4888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5.62元,由原告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81.62元,被告山东沃顿电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丽娜
人民陪审员  尹德友
人民陪审员  田伟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瑞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