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10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801号28号1层B1002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女,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翀,男,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中心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佳信公司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二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万佳信公司不同意向***支付劳务费151985元。事实与理由:1.涉诉双方系安装施工合同关系,非单纯劳务合同关系,***应承担质量不合格不能结算安装工程款的责任。在***负责设备安装的车辆中,出现大量的安装不合格车辆,万佳信公司维护人员不得不另行进行维修,给其公司的维修保养额外增加大量的工作,***的行为也给其公司商誉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万佳信公司不予支付这部分车辆的安装费用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判决未查明***的实际安装车辆数量,***单方面的陈述无相关证据佐证。根据***单方提供的安装记录,万佳信公司对记录中的车辆逐一现场核查,经核查景德镇仅有15台车。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万佳信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已经安装了相应的设备,所有的证据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景德镇项目的施工是***安装的,王某2020年5月8日向***要的景德镇的施工档案,双方谈话涉及的也是付款的事情。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万佳信公司支付安装费用155635元;2.由万佳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其主张的安装费,提供了如下证据:1.***与万佳信公司王某的微信记录,2020年1月15日王某:“已经付款给刘某,刘某代付给你,你们现在联系下。”“结算好了赶快结算一些工人工资,安抚工作要做好,有问题要告诉我一声,不要搞突然袭击。”1月16日上午11:23王某发微信,“江西、赣州,63台车,全款97860,此次应付48930。福建,福州市宁德改管,全款15200,此次应付7600。福建,厦门龙岩漳州,56台车,全款94150,此次应付47075。福建南平,2台车,全款3100,此次应付1550。张队长,这次付款是这些钱,应该已经付到。确认一下。”***回复:“已经收到,剩下的费用什么时候能结。”王:“节后。”2020年5月8日王某:“还有哪些余款,核对一下。江西、赣州,63台车,全款97860,此次应付48930。福建,福州市宁德改管,全款15200,此次应付7600。福建,厦门龙岩漳州,56台车,全款94150,此次应付47075。福建南平,2台车,全款3100,此次应付1550。节前付了一半。”“是刚好一样吗?这里怎么没景德镇。”张:5月8日:“赣州市63多出的6台车应该不是我们装的。”王:“好。”当日,***将景德镇施工档案发送给王某。王某:“好的,上面这些数量除了景德镇26台以外,都正确是吧。”张:“您需要什么资料,我这有的都提供给您,上面的都是没错的。”王:“其他暂时不需要了。”张:“韩玉柱那个扣我4000吗。”王:“山西?”张:“对,忻州。”王:“该扣的肯定要扣。”张:“有两千是法兰什么的。公司说给报两千吗?我几点过去找你合适。”王:“你开好票送过来就成。”2019年12月24日:“陕西欠我两千,十一人员到公司培训的费用。”王:“十一培训可以报路费。票给我。”2.刘某付款记录;3.***与万佳信公司宋某某微信,证明向万佳信公司主张付款;4.工程安装外包合同打印件;5.景德镇安装记录。
万佳信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提供的合同无其公司公章,故不予认可;王某、宋某某、刘某均是其公司员工,但均已离职,联系不上,故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诉讼中,经***当庭与王某联系,王某告之已将合同等结算材料交付其公司。因万佳信公司认可王某、宋某某、刘某系其公司员工,虽然对微信内容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法院确认***提交的证据1、2、3、5的真实性。证据4因系打印件,故法院不予确认。
万佳信公司针对其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抗辩,提供了如下证据:1.本公司区域经理刘某发送邮件,内容为吉安龙翔车队共安装30台车辆,在现场停车车辆中维修巡检发现5台车辆上锁6件套未安装,1台上锁连接底座脱落。赣州实华车队共安装车辆55台,在现场停车车辆巡检中发现2台车辆上锁未安装,1台车辆施封状态卸油阀关不严。2.报销单、付款单,证明由于质量不合格导致公司人员返工维修,发生了很多费用。
***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均与其施工期间不符,不能证明是其施工期间质量不合格;相关报销单据与其无关。
因上述证据并无***签字认可,万佳信公司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法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始,***按照万佳信公司要求,进行并完成了福建、江西等地的油罐车智能电子锁安装工作。万佳信公司人员于2020年1月16日确认***在江西赣州安装63台车,全款97860元;福建福州市宁德全款15200元;福建厦门龙岩漳州56台车,全款94150元;福建南平2台车,全款3100元;并已于2020年1月15日由万佳信公司刘某支付***105050元。2020年5月8日,***将景德镇26台安装档案交付万佳信公司,万佳信公司未持异议。另查,***将在忻州法兰费用票据2000元、十一培训费票据4425元给付万佳信公司,但万佳信公司未予报账。***所述材料费165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按照万佳信公司的要求完成了福建、江西等地的油罐车电子锁安装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了上述劳务,万佳信公司亦已接受了劳务成果,故双方已事实上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万佳信公司人员在微信中确认所应结算给***的款项,其公司人员行使的是职务行为,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万佳信公司承担。现***起诉要求万佳信公司支付所欠劳务费,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支持。具体数额,其中赣州、宁德、厦门、南平费用以王某微信统计及刘某已付款数额确定;景德镇的安装数量应为26车,***按照在赣州、宁德等地的安装费用即每车1550元计算法院不持异议;关于其他培训费用、路费,双方约定凭票据报销,诉讼中,经***与王某通话,王某认可已收到上述材料,故法院予以确认。至于太原材料费一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万佳信公司所答辩称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证据中涉及的安装问题及发生的维修费用不能证明系***劳务所致,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51985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万佳信公司提交:客户的系统截图4页,系万佳信公司在一审结束后取得的证据,系统截图显示GPS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证明景德镇项目实际上只安装了15辆车,这些车辆是否为***安装也无法核对。***质证意见: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只认可***电脑中记录的给景德镇项目安装26辆车的安装记录。经审查,本院认为,万佳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按照万佳信公司的要求完成了福建、江西等地的油罐车电子锁安装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了上述劳务,万佳信公司亦已接受了劳务成果,故双方已事实上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万佳信公司人员在微信中确认应结算给***安装款项,其公司人员行使的是职务行为,故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万佳信公司承担。
对于具体数额,首先,根据王某微信统计及刘某已付款数额,可以确定赣州、宁德、厦门龙岩漳州、南平的费用为105260元。其次,关于景德镇项目,万佳信公司主张该项目仅有15台车,且不确定是否为***安装,但根据王某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主动询问景德镇项目,***将景德镇26台安装档案发送给王某,王某未持异议。虽万佳信公司二审中提交客户系统截图证明景德镇项目只安装了15台车,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安装时的实际安装数量,亦不能证明目前仅有15台车,且万佳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景德镇项目有他人安装,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景德镇项目***的安装数量应为26车并无不当。***按照在赣州、宁德等地的安装费用即每车1550元计算,本院不持异议,故万佳信公司应支付***景德镇费用40300元。最后,关于其他培训费用、路费,双方约定凭票据报销,王某认可已收到票据材料,故万佳信公司应支付***上述费用6425元。此外,万佳信公司上诉主张***负责设备安装的车辆中,出现大量的安装不合格车辆,但万佳信公司未能就此充分举证,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一审法院判定万佳信公司向***支付劳务费的数额,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万佳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北京万佳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瑞
审 判 员  朱 华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楷强
书 记 员  李雅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