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15055号
申请人:**,男,200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广州永诺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国际生物岛螺旋三路12号第五层5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94105275E。
法定代表人:陈亮。
本院在受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永诺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25830.46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永诺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25830.4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650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秋霞(兼)
书记员 黄 丽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