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汇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众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23执253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汇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秀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众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盐城汇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众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其中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多家法院多个案件查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艾
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
代理审判员  周兴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