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汇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众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汇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众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孙红军,该公司经理。
盐城汇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汇川电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二建公司)、江苏众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众厦建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一、众厦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汇川电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并支付至2013年6月25日止的利息939100元。二、盐城二建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众厦建筑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17301元,由众厦建筑公司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依职权查询了盐城二建公司、众厦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股权登记、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盐城二建公司名下位于阜宁县××××组的房地产以及号牌为苏J×××××北京现代牌、苏J×××××奥迪牌、苏J×××××别克牌车辆。因相关财产均系轮候查封,目前无法处置。本院于2018年7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以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刘传龙
审判员 杨汉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