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2294号
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堤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13MA1PB1LC6P,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东进村四、六组金辉城A13幢104室。
经营者:吉建国,男,1977年11月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盐城市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617696938,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场村五组三幢(10)。
法定代表人:蒋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曹恒奎,男,1969年10月22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堤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盐城市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恒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堤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同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堤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堤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5元,减半收取1887.5元,由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堤堤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孙志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楷敏
书 记 员 周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