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千百辉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燕振坤、深圳市千百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乌海市甘德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3民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新华保险公司职工,现住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丽娟,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号皇都广场*座**楼。
法定代表人:周维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海市甘德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大街*层44-1。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俊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深圳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乌海市甘德尔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9)内03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9)内030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8.44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324.22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26.48元(***已预交3606.48元,深圳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420元),减半收取3513.24元,由***负担1803.24元,由深圳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谷丰
审判员  陈志民
审判员  田 浩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