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06民初2819号
申请人:深圳市***工程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43423Y,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08号皇都广场C座。
法定代表人:周维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75470756J,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威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孙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工程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工程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工程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侬艳
书 记 员 郁祯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