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朋格幕墙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朋格幕墙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深圳市朋格幕墙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1727号
原告:深圳市朋格幕墙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城(一期)第2幢10层4号房。
负责人:王继业,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朋格幕墙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打石二路与创科路交汇处万科云设计公社项目A区A205。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诚,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朋格幕墙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朋格公司)、深圳市朋格幕墙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格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朋格公司、朋格武汉分公司与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与被告朋格公司、朋格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0)鄂0103民初453号]立案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本案并入原告**与被告朋格公司、朋格武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鄂0103民初45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刘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