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冠县远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渭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502号 申请人:冠县远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309国道邮政局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曹**盛。 被申请人: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渭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文化街93号文玩城3楼317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