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冠县远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渭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民初3945号 原告:冠县远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309国道邮政局东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曹**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渭县分公司,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文化街93号文玩城3楼317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红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冠县远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渭县分公司、内蒙古宏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远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6元,由原告冠县远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