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7990号
原告:常州市源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79936433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成章村委**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0784577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2幢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源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源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源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常州市源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单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