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机动第二支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738号
原告: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大街69号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娜,女,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机动第二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28号。
支队长:李亦峰。
原告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福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机动第二支队(以下简称武警二支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
筑福公司诉称,2011年11月,武警二支队委托筑福公司、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安全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就其指定房屋进行鉴定,各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鉴定费共计248 480元,由筑福公司、认证中心、鉴定站按4:4:2的比例进行分配,武警二支队按上述比例分别支付。合同款支付方式为,待提交鉴定报告并经武警二支队验收合格后,对鉴定费用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10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筑福公司依约于2011年11月进行了鉴定,并于当月完成鉴定报告。筑福公司按比例应得鉴定费99 392元。经筑福公司多次催讨,武警二支队至今未付款。故筑福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武警二支队支付鉴定费99 392元;2.诉讼费用由武警二支队负担。
武警二支队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筑福公司以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调查,武警二支队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28号,合同实际履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筑福公司登记注册地虽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819室,但该公司从未在上述地址实际经营,自2013年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大街69号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厂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筑福公司的住所地应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大街69号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厂区内。上述地址均未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恒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何宜航
书  记  员   夏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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