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执勤第十二支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737号
原告: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娜,女,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执勤第十二支队,住所地天津市清河农场五科西街甲1号。
支队长:施毅。
原告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福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执勤第十二支队(以下简称武警十二支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筑福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宜航
书 记 员  夏丽惠
false